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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概述

来源:无损检测资源网 时间:2022-07-04 作者:无损检测资源网 浏览量:

1 什么是标准

1.1 标准化 standardization 按 ISO 和 GB/T 20000.1—2002 的定义,标准化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 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简而言之,“标准化”就是一项制定“条款”的活动。 标准化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沧州欧谱标准化的主要目的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 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

1.2 条款 provision 按 ISO 和 GB/T 20000.1—2002 的定义,条款是指“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表述方式,一般采用陈述、 指示、推荐或要求的形式”。可见由条款组成了规范性文件。

1. 陈述型条款 陈述型条款在标准中仅仅用来提供信息,不作为任何要求和建议。陈述型条款用以下几种形式表达: ——利用一般陈述句提供信息。如“容水率是指最终总容量(水和被检渗透材料在浑浊和粘稠出 现之时)中添加水的百分率”(JB/T 7523—2004)。只是解释“容水率”的定义,便于相互 理解; ——利用助动词“可”或“不必”,表示在标准的界限内允许的行为或行动步骤。如“根据不同 的操作,可选用下列检测设备”(GB/T 18851.4—2005),或“为减少干燥时间,可慢慢地在 其上面局部区域加热,或用暖空气吹”(GB/T 18851.1—2005)。这几句话的作用只是说明标 准实施者被允许的行为,没有必须要包含要求或建议包含要求的意思; ——利用助动词“能”或“不能”,表示能力和可能性。如“按制造商的推荐,显像剂的施加能 用喷雾、静电喷射、飘拂技术或浸没等方法”(GB/T 18851.1—2005)。这一句话的作用只是 说明这些“方法”所具有的能力,没有必须要做到或建议做到的意思。

2. 要求型条款 要求型条款在标准中表示如果声称符合标准需要遵守的准则,并且不允许有差异。要求型条款用以 下几种形式表达: ——利用祈使句直接表示指示。如“关上不透光的封盖”(GB/T 18851.2—2005)。这一句话的作 用是命令标准实施者必须完成的行为或行动步骤,并且不允许打折扣; ——利用助动词“应”或“不应”,表示必须满足的准则。如“应按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来 使用渗透检测材料和设备”(GB/T 18851.1—2005);或表示必须满足的能力。如“容水率应 大于 5 %”(JB/T 7523—2004),或“批量检验的闪点不应低于标称值的 5 ℃”(JB/T 7523 —2004);以上内容当声称符合标准时,都是必须遵守的。

3. 推荐型条款 推荐型条款介于陈述型条款与要求型条款之间。既不是强烈的“要求”,也不是一般的“陈述”。 它只能利用助动词“宜”或“不宜”来表达: ——在几种可能性中推荐的,特别适合的一种,不提及也不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如“宜选择适宜 2 于渗透检测技术的设备”(GB/T 18851.4—2005) ,或“环形试块经防锈处理后,每件宜单 独用硬盒包装,以防止试块生锈和损伤”(JB/T 6066—2004); ——某个行动步骤是首选的,但未必是要求的。如“下列之一情况时,宜进行型式检验”(JB/T 5075 —2004); ——不赞成,但也不禁止某种可能性或行动步骤(使用否定形式)。如“在检验期间,不宜改变 试块上的照明水平”(GB/T 18851.2—2005)。

综上所述,将一些相关的条款集中在一起,就构成了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 按 GB/T 1.1—2000,表 1 列出了条款中常见的助动词的中英文对照一览表。 表1 条款中的助动词 助动词 条款类型和表述性质 中文 英文对应词 应 shall 要求型 不应 shall not 宜 should 推荐型 不宜 should not 可 may 不必 need not 能 can 陈述型 不能 cannot 1.3 标准 standard 按 ISO 和 GB/T 20000.1—2002 的定义,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 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而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就是 “条款”。 故简而言之,“标准”就是一种公认的“条款”和“规矩”。 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标准大致可分成两大类: ——可公开获得的标准,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其他标准,如企业标准。

2 标准的要素 各种标准,尽管其标准化对象不同,范围各异,内容或多或少,但它们都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

按 GB/T 1.1—2000,标准中的要素可划分为:“规范性要素”和“资料性要素”。

1.规范性要素 规范性要素是“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的要素”。也就是说当声明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 符合某一项标准时,并不需要符合标准中的所有内容,而只要符合了标准中的规范性要素的条款,即可 认为符合了该项标准。要遵守某一标准,就要遵守该标准中的所有规范性要素中所规定的内容。

2.资料性要素 资料性要素是“标识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的附加信息的要素”。也就是说在声明符合标准时 无须遵守的要素。这些要素在标准中存在的目的,并不是要让标准使用者遵照执行,而只是要提供一些 附加信息或资料。 图 1 表明了标准中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3 图1 资料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 3 标准的形式 一项标准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作为整体出版的单独标准和分为几个部分出版的标准。

1.一项单独的标准 这种表现形式是针对一个标准化的对象编制成一项单独的标准,沧州欧谱并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单独的标准 作为整体出版,这是标准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2.一项标准分为若干部分 这是标准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即在相同的标准顺序号下将一项标准分成若干个彼此独立的部分。 出现这种标准形式的理由在于: ——标准篇幅过长; ——后续部分的内容相互关联; ——标准的某些部分可能被法规、规章所引用; ——标准的某些部分拟用于认证。 将标准划分成部分出版后,可以使标准之间更容易被相互引用,或者使标准便于被法规引用,或者 方便认证工作。此外还有一个好处,即如果标准需要修订时,每一个部分都能被单独修订。

4 标准的层次 由于标准不同于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教科书等,更不同于文学作品,因此,在层次的划分和设置 上具有不同于任何其他文件的特点。 标准的层次划分和设置采用部分、章、条、段和附录等形式(见表 2)。 表 2 所示的层次是一项标准可能具有的所有层次。具体标准所具有的层次及其设置是不一样的。 例如,有些标准没有分成“部分”,有些标准不设附录等等。 按 GB/T 1.1—2000 的规定,标准中不再设置“篇”这一层次。 封面 目次 前言 引言 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索引 名称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符号和缩略语 要求 …… 规范性附录 资料性补充要素 资料性概述要素 规范性一般要素 规范性技术要素 资料性要素 规范性要素 标准的要素 4 表2 标准的层次及其名称 名称 英文对应词 编号示例 部分 章 条 条 段 附录 Part clause subclause subclause paragraph annex GB/T 18851.2 3 3.1 3.1.1 [无编号] 附录A 5 标准的类别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等四类。

1.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需要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2.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3.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4.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相应的 企业标准,或在企业内制定适用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由企业自 行组织制定的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不含内控标准)的标准。 这四类标准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不是标准技术水平高低的分级。 标准封面上部居中位置为标准类别的说明,如国家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械行业 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注 1:除上述四类标准外,还有国家军用标准(GJB)和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CAS)。 注 2:现在也有把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称之为标准的级别;而把安全、卫生、环保、基础、方法、管理、 产品、…等标准称之为标准的类别。

6 标准的性质 在 197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第十八条中规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 术法规,各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该条例虽 然已经作废(1989 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已没有这一内容),但是目前仍然残留 有这一思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中规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 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这一条明确地将我国的标准从过去“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的一种强制性标准,分成强制性 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 5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 企业自愿采用”。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是自愿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 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 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性。

7 标准的编号 在标准封面中标准类别的右下方为标准编号,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标 准的编号由标准的批准或发布部门分配。 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的规定,我国各类标准的代号为: ——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 ——行业标准的代号见表 3; ——地方标准的代号为“DB××”,其中的 ×× 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 ——企业标准的代号为“Q/××”。 各类标准的编号形式分别为: 上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代号中,若没有“/T”,则为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GB/T ××××—×××× 年号 标准顺序号 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 行业标准:××/T ××××—×××× 年号 标准顺序号 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 地方标准:DB××/ ×××—×××× 年号 标准顺序号 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企业标准:Q/×× ××××—×××× 年号 标准顺序号 企业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6 表3 我国行业标准代号一览表 序号 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代号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代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包装 船舶 测绘 城镇建设 新闻出版 档案 地震 电力 地质矿产 核工业 纺织 公共安全 供销 广播电影电视 航空 化工 环境保护 海关 海洋 机械 建材 建筑工业 金融 交通 教育 旅游 劳动和劳动安全 粮食 林业 民用航空 BB CB CH CJ CY DA DB DL DZ EJ FZ GA GH GY HB HG HJ HS HY JB JC JG JR JT JY LB LD LS LY MH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煤炭 民政 农业 轻工 汽车 航天 气象 商业 水产 石油化工 电子 水利 商检 石油天然气 铁路运输 土地管理 体育 物资管理 文化 兵工民品 外经贸 卫生 稀土 黑色冶金 烟草 通信 有色冶金 医药 邮政 中医药 MT MZ NY QB QC QJ QX SB SC SH SJ SL SN SY TB TD TY WB WH WJ WM WS XB YB YC YD YS YY YZ ZY

8 标准的被代替 如果新的标准代替了同类别的某个或某几个标准,则在标准封面上部的标准编号之下标明被代替标 准的信息,即被代替的标准编号。如果新的标准代替了不同类别的某个或某几个标准,则不在标准封面 上标识,而是在标准的前言中介绍。 虽然旧的标准被新的标准代替了,但并不意味着旧的标准就作废了或无效了。旧的标准在下列之一 情况时依然有效: ——其它标准已引用了以前(注日期)的标准版本; ——合同或协议中已引用了以前(注日期)的标准版本; ——经贸易双方商定而同意使用以前的标准版本; ——已注册或登记的采用了以前(原来)的标准版本的产品。

9 标准的目的和作用 标准的目的是通过明确的条文来促进贸易和交流,以“获得最佳秩序”和“促进最佳社会效益”。 标准的主要作用有: a) 为科学管理奠定基础; b) 促进经济全面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c) 使新技术和新科研成果得到推广应用,从而促进技术进步; d) 为组织现代化生产创造前提条件; e) 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持生态平衡,维护人类社会当前和长远的利益; f) 合理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企业应变能力,以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 g) 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 h) 在社会生产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协调,确立共同遵循的准则,建立稳定的秩序; i) 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和贸易发展; j) 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0 标准中的规范性要素

10.1 概述 如图 1 所示,标准中的规范性要素包括:标准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符号 和缩略语、要求、……、规范性附录等内容。

1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是指标准引用了某文件或文件的条款后,这些文件或条款即构成了标准整体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所引用的文件或条款与标准文本中规范性要素具有同等的效力。在使用 标准时,要想符合标准,除了要遵守标准中规范性内容外,还要遵守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其他文件或文 件中的条款。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的即规范性引用的文件,未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的都 不是规范性引用的文件。 注: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有一段引导语是 GB/T 1.1—2000 所规定的规范表述形式。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列出的规范性引用的文件,分为注日期和不注日期两种形式,这两种形 式引用的含义是不同的。 1.注日期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引用的文件,意味着只使用所注日期的版本,其以后被修订的新版本,甚至修改单(不 包括勘误的内容)中的内容均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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